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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盟章程


建设工程信息化合作联盟章程 (2020 年修订稿)

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:建设工程信息化合作联盟
第二条 本联盟的性质:本联盟是由全国建设工程行业 62 家相关单位发起,国内工程咨询、施工、建材、建设、信息科技企业和个人共同参加的联合组织。是联合性的、专业性的、全国性的自愿结成的非社团性合作组织,是自愿合作的技术同盟。
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:提高联盟成员专业技术、信息化和大数据应用与合作水平;促进联盟成员间技术、数据、信息化标准统一;搭建行业数据、信息技术交流、交易、共享平台;加强行业上下游产业链之间的交流互通,建立联盟成员相互交流学习渠道与机制;以现代技术合作促进联盟成员的发展。
第四条 本联盟不承担行业协会的任何管理职能,以推动行业信息化合作、助力会员发展为宗旨,以登记注册方式入会。
第五条 本联盟工作方式:联盟不设常驻办公地点,在联盟理事长领导下,设立轮值理事长,由联盟常务理事轮流担任,一年一轮值,轮值期间办公地点设在轮值会长所在单位办公地点,联盟理事长会议在轮值会长单位召开,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秘书长所在单位办公地点。


第二章 联盟工作

第六条 本联盟的工作范围
(一)推动建设工程行业信息化、大数据化技术合作积极吸引建设工程行业建设单位、工程咨询、设计施工、材料设备、软件工具、信息科技等企业加入,建立国内建设工程行业信息技术合作的广泛联盟。推动行业上下游企业、行业信息科技企业之间信息化技术、行业大数据的应用合作。
(二)提升联盟成员企业信息化水平、建立行业发展朋友群推动联盟信息技术、信息技术工具、数据采集应用标准统一,便于交流共享;联盟会员自愿出资成立联盟信息技术投资企业,通过投资行业信息技术企业,直接或间接对行业大数据、行业信息技术进行开发利用,以公益商业为运营模式,服务联盟会员企业,响应会员发展需求,建立行业产业链生态圈、朋友群。
(三)搭建行业数据、信息技术交流、交易、共享平台定期举办行业信息技术、大数据技术高峰论坛,举办学术、学习、培训、参访活动,搭建会员交流平台;组织联盟企业自愿出资建立联盟平台企业,共同打造联盟信息技术、行业数据、信息化工具共享、互换、采购、交易的互联网平台;为联盟成员业务合作提供信息化协作平台。联盟平台收取平台会员费用,平台会员可申请为联盟成员。
(四)建立联盟信息交流协作机制,促进技术创新、管理创新建立行业产业链上下游联盟成员的互动渠道、交流机制,促进信息化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成果的应用。定期开展合作交流,促进资源整合协作,共同发展。


第三章 会员

第七条 本联盟的会员种类: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
(一)拥护本联盟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;
(三)在本联盟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联盟秘书处审查、理事会审定后登记注册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和被选举为联盟理事会成员,有对联盟理事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二)参加联盟各项活动,享受联盟服务;
(三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联盟章程,执行联盟决议;
(二)积极支持并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三)有偿或无偿提供本企业技术、数据资源交易互换;
(四)可自愿提供对联盟的资助;
(五)完成联盟交办的有关工作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,撤回注册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
第四章 联盟机构与运作

第十四条 联盟机构包括非常设机构: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常设机构为联盟秘书处。
(一)会员大会
会员大会每届 5 年,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;大会决议须有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;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情况
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1.制定和修改章程;
2.选举和罢免理事;
3.审议理事会的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报告;
4.决定终止解散联盟事宜;
5.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(二)理事会
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;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;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理事会的职权是:
1.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2.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,推选确定秘书长;

3.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4.向会员大会报告联盟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;

5.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6.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(三)常务理事会
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联盟日常决策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/3);
常务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;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五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
(二)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第十六条 本联盟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 5 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
第十七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、理事长会),或授权委托其它副理事长主持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十八条 本联盟轮值理事长职责

(一)召集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、理事长会);

(二)落实联盟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,执行联盟理事长会议决策,指导、检查秘书处工作。组织审核确定联盟秘书处拟订的年度工作计划。

第十九条 本联盟秘书长职责:
(一)草拟联盟年度工作计划,组织落实联盟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组织落实联盟会发展和审查登记注册。


第五章 经费及使用原则

第二十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:
(一)捐赠;
(二)企业资助;
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利息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不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
第六章 附则

第二十四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于 2020 年 4 月 25 日对于原章程进行修改,并经联盟会员大会审议通过。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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